财税法规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建办城函[2015]133号                      2015-3-2

税屋提示:根据建办城[2017]27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本法规自2017年4月13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环保绿化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工作要求,经研究并报国务院审改办同意,决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核准”并入“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及延续申请由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统一受理、颁证,资质核准仍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