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监狱、劳教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通知
[全文废止]
 
财税[1996]64号            1996-07-17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11.19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缓解监狱、劳教企业生产经营的困难,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对监狱、劳教企业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优惠政策。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监狱、劳教单位警戒围墙内的生产经营用地,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监狱、劳教单位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经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批准列入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除国家限制发展的项目投资,监狱、劳教局机关办公设施和职工宿舍、监狱、劳教单位所建非警用办公设施和家属宿舍的建设投资,以及非监狱、劳教场所的生产经营性投资外,在1997年12月31日以前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本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