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报考人员请于5月12日至5月20日期间,网上填报《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为方便报名,建议考生提前下载此表,离线准备相关文字材料,检查完毕后在线填报和上传相关信息。
  如遇不可抗因素无法通过网络申报者,可将填写好的《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附件3)采取特快专递、传真或E-mail等方式,于报名截止时间之前,送达税务总局教育中心。税务系统内人员要同时报所属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
  报名截止时间为2014年5月20日17时。逾期不再受理。
  所有报考人员必须如实填报个人材料。如在后续检查中发现虚假申报内容,取消其报考、培养资格,并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资格审核。对通过“全国税务领军人才选拔报名培养管理信息系统”报考的税务系统内人员,经税务总局各司局和省税务机关人事部门进行初审。初审合格人员,各单位按照《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所分配名额,确认组织推荐人员和自荐人员,5月23日17时前上传税务总局,由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税务系统外报考人员由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初审、复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将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和内网公示。报考人员网上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笔试内容包括综合知识、税收业务、信息化、英语等。笔试拟定6月22日(星期日)上午9点至12点在中央财经大学举行。6月21日20点以前,参加笔试考生在中央财经大学学院南路校区学术会堂大厅进行报到注册。如有变化另行通知(见准考证)。食宿由考生自行安排。

  (四)面试。依据组织推荐及笔试成绩,按照录取人员1:2比例进入面试。面试分专业类别进行。主要考察选拔对象的领导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培养潜质。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考生参加面试时携带原准考证和有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审核后原件返还。发现以前环节有虚假申报情况的,取消面试资格。

  (五)经历业绩评价。主要是对考生“过去学习过什么,干过什么、干得怎么样”进行综合评价。根据《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规划(2013-2022年)》要求,对报考人员的年度考核、立功授奖,获得与税务工作密切相关的资格证书等加分因素情况和学习、工作经历,取得重要研究成果等进行评定,并采取相对比例算法计算考生经历业绩评价分值。

  (六)审定。领军人才领导小组根据选拔对象的推荐分值、考试成绩和经历业绩评价等综合情况,研究确定110人左右拟培养对象,并在税务总局门户网站公示。

  (七)考察。从德、能、勤、绩、廉5个方面对拟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察。考察结果经税务总局人事司或所在省税务机关党组研究确定后形成考察报告,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在公示后10个工作日内报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系统外人员由领军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察组(或委托本人所在单位)负责考察。因考察发现不具备培养资格的,免予录取。

  六、联系方式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领军人才培养处 汪元,麦志斌,余佳庆。电话:010-63543644,63543770,63543649。手机13661020242。
  传真:010-63543642,63543770。
  E-mail:lingjunrencai@sina.。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甲20号。邮编:100036。

  特此通告。

  附件下载: rar 文件 
    1.关于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工作有关事项的说明?
    2.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组织推荐名额分配表?
    3.第二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培养对象选拔申报表

相关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录取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拟录取人员进行考察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通告2013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选拔首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务系统外培养对象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