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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2013.12.13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3年12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近期,部分纳税人来函,请总局明确其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是一种转让经济权益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规定,目前尚不属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范围,因此,暂不能征收营业税。

【案      例】
为促进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自2007年以来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的文件,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在广东地区共获得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 120 万千瓦,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将取得的该容量指标中的24万千瓦出售给中国大唐集团公司,46.8万千瓦出售给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金额分别约为人民币 1.92亿元和人民币 3。744亿元,合计5.664亿元。对于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广西地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的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据此推断,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符合转让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的规定,但是其不在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所列举征收范围内,因此无法判定是否应征收营业税。经过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局劳务税处请示,得到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关停容量指标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附录——财税[20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经济发展形势,经研究,现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转让无形资产”税目注释中增加“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子目。
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权利人转让勘探、开采、使用自然资源权利的行为。

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其他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在境内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是指所转让的自然资源使用权涉及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本通知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附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