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

财综[2013]102号                                   2013-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等纳税人负担,现就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从事娱乐业的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除上述规定以外的营业税纳税人,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的规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


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作处理的,不再调整;未作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

“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解读——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2万元以下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营改增”纳税人“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汇总——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
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纳税申报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登记与申报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