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原油:油田开发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天然气:气田开发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级政府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级政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