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关于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1. 受灾严重地区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和实际工作时间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抵扣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2. 受灾严重地区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后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以及因地震灾害损失严重的个体工商户,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六、关于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
  根据《云南鲁甸6.5级地震灾害损失评估报告》(民函〔2014〕269号)的规定,本通知所称“受灾严重地区”是指极重灾区和重灾区,“受灾地区”是指极重灾区、重灾区和一般灾区。具体受灾地区范围见附件。

  七、关于税收政策的执行期限
  以上税收政策,凡未注明具体期限的,一律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

  各地财政、税务部门和各直属海关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附件:

鲁甸地震受灾地区范围

灾区类别

  地 市

  县(市、区)

  极重灾区

  昭通市

  鲁甸县

  重灾区

  昭通市

  巧家县

  曲靖市

  会泽县

  一般灾区

  昭通市

  昭阳区、永善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