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定期编制行业信用监测分析报告。鼓励信用服务机构跟踪监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状况,做出风险提示。鼓励信用服务机构向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等定期提供行业信用分析报告,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等服务。发挥信用服务机构在信用工作考核评价、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工作第三方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七)依托信用服务机构探索信用大数据分析应用。利用大数据探索信用信息资源统筹和大数据分析应用。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与大数据机构进行合作,选择不同区域、行业、领域进行信用风险的分析、监测和预警,为政府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供参考依据。
三、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信用建设
信用服务机构是提供服务的专业化机构,要牢固树立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自身信用建设是对信用服务机构的基本要求,是提升信用服务机构公信力和竞争力的基本前提。
(一)建立以诚信为基本内涵的行为准则。信用服务机构要建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基本行为准则和业务规范,强化自律约束,全面提升诚信经营水平。坚持诚信履职、诚信服务、诚信收费,加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完善约束机制,坚持公正性和独立性,提升公信力。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加强自身信用管理。
(二)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信用服务机构要率先按照现定格式进行信用承诺,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承诺履行情况进行年度检查、舆情监测并接受举报监督,将承诺及践诺情况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开。
(三)加强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信用服务从业人员要在“信用中国”网站个人诚信自测系统进行认证,主动建立个人诚信档案。加强对信用服务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职业培训。
(四)建立信用服务领域信用约束机制。建立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估机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用服务机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信用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曝光,依法依规实施市场禁入,并实施联合惩戒。
四、积极开展发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的试点探索
认定一批符合条件的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综合信用服务试点探索,支持推荐入围机构在重点领域和广泛区域创新信用服务产品,拓展信用服务场景,提高服务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一)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重点参与信用信息大数据开发应用和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一是开展大数据挖掘与深加工。综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与采集的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和重点人群数据,扩大信息共享的覆盖面,*推进大数据开发应用。二是扩大信用服务应用场景,支持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多样化、定制化的信用产品与信用服务。三是与重点城市联合开展信用服务示范工程,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联合试点探索,积极与地方政府合作。四是拓展市场化、社会化联合奖惩范围。组织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开展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评估考核、失信问题专项治理、重点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失信主体教育培训等工作。五是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与高校院所合作,开展信用理论、规范标准等研究工作。
(二)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在公司架构、综合实力、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在全国具有示范性。一般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丰富成熟的信用服务运营经验,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团队,通常在10个以上省(区、市)设有子公司或分支机构,拥有全国性的服务网络,有独立完整、安全可靠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二是信用服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信誉良好,且熟悉与社会信用服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三是应具有成熟的信用服务产品体系和较强的信用场景拓展能力,或具备国际信用评级经验和参与国际竞争的潜力。四是优先考虑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或备案,获得个人或企业征信业务资格的信用服务机构。
(三)开展试点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应分步骤分批次有序申报。2018年2月底前启动申报工作,有意向的信用服务机构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同时抄报其注册地所在的省级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2018年6月底前,组织对申报机构试点情况及工作成效进行综合评估,认定公布首批试点综合信用服务机构。各地方发展改革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积极支持试点信用服务机构开展相关工作,推动其与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体系建设合作,并加强对合作的指导和监督,试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委,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