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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15]333号                      2015-2-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办公厅(办公室),各中央管理企业,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
  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以下简称“第29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应根据第29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适用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620号)及本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准备资格申请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本次申报范围:
  (一)初次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的单位;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0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20号公告)公布,并且资格证书将于2015年有效期满,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升级、扩大专业、扩大服务范围的单位;
  (四)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按规定重新申请相应资格的单位。

  三、申请材料包括单位申请书、单位证明材料、人员证明材料、业绩证明材料四部分,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要求见附件)
  (一)单位申请书
  申请单位应当登录《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管理系统》(http://.ndrc.gov.cn/zwfwzx/w**s,以下简称“认定管理系统”)填写和打印单位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封面)(附件1);
  2、承诺书(附件2);
  3、申请报告(附件3);
  4、基本情况(附件4);
  5、近三年经营状况(附件5);
  6、机构设置情况(附件6);
  7、申请的资格等级、专业及服务范围(附件7);
  8、单位行政和技术经济主要负责人简表(附件8);
  9、法定代表人简介(附件9);
  10、技术负责人简介(附件10);
  11、项目经理简介(附件11);
  12、在编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2);
  13、聘用专职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名单(附件13);
  14、专职从事工程咨询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此表由认定管理系统自动生成)(附件14);
  15、近三年独立承担的主要工程咨询业绩(附件15);
  16、持有证书情况(附件16);
  17、计算机配备情况(附件17)。

  (二)单位证明材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需先查验原件)
  1、正在生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2、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正本及副本第一页复印件(初次申请的单位无需提供);

  3、工程咨询单位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应在已办理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单位变更登记的前提下,重新申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除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外,还应补充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更名、改制等情况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3)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决议复印件;
  (4)变更有关内容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原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证书复印件(正本及副本第一页);
  (6)工商部门出具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等情况的证明或被吸收合并、被兼并单位的注销证明复印件;
  (7)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活动中相关企业的股东决议书或各方统一签订的吸收合并、兼并、分立、转让等协议复印件。

  4、工程咨询单位申请变更不涉及资格内容的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注册资金、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应向初审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变更单位名称:
  ①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或机构编制办批复更名的文件复印件;
  ②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更名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③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有关更名的决议复印件;
  ④更名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