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八)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以外的国家机关或者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或者线索转交纪检监察部门,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六、对税务机关发函委托的协查事项,受托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不按照规定进行协查、反馈协查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委托方税务机关应当将相关情况或者线索逐级上报至与受托方税务机关共同的上级税务机关,请求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或者责令受托方上级税务机关调查核实,追究相关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责任。

七、稽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本《规定》第五条所列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稽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稽查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见附件2),由主要负责人签报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分管稽查工作的税务局领导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转交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批转纪检监察部门;不批准转交的,应当签署不批准转交的理由。

八、纪检监察部门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反馈给稽查部门。对于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告知稽查部门。

九、纪检监察部门对稽查部门转交的问题线索,可征求有关税收业务部门的意见,作为是否调查的参考,并可提请有关部门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

十、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一般先由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检查结束后,稽查部门应当将检查结果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检举涉税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同时检举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具体的,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可组成联合检查组,同时进行检查、调查。

十一、稽查部门在税收违法案件检查中,可以提请纪检监察部门提前介入。
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提前介入稽查部门正在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对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开展调查。
有证据或者线索证明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重大违纪违法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提前介入查处。

十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具体工作情况要求下级纪检监察部门开展一案双查,也可以直接或者联合同级稽查部门对下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开展一案双查。

十三、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遵守保密工作纪律,对所发现的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违纪违法的证据、线索,以及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有关情况,不得泄露、传播。
税务机关应当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给予鼓励和保护。

十四、稽查、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沟通联系机制,互相协助、密切配合。

十五、违反《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稽查部门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事实或者线索,隐瞒不报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二)纪检监察部门接到稽查部门转交的证据、线索,无正当理由不调查的;
(三)对提供线索的稽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十六、税务机关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行为的情况或者线索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十七、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将一案双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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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转交单?
2.税务机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转交单?
3.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