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考虑到保理业务有较强的行业实践特点,《办法》还特别强调了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专业职能,要求其充分发挥自律、协调、规范职能,建立并持续完善银行保理业务的行业自律机制。

三、《办法》的主要结构和内容是什么?
《办法》共分为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定义和业务分类,对保理业务、保理融资、应收账款及转让予以定义并分类;
第三章保理融资业务管理,重点规范保理融资业务流程和重点环节;
第四章保理业务风险管理,明确保理业务在公司治理、制度建设及内部控制等方面要求;
第五章法律责任,规定了违反《办法》的监管措施和罚则;
第六章附则。

四、《办法》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规范,具体包括哪些要求?
《办法》首先对保理业务的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由于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因此保理业务项下的应收账款范围相对较广。即,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提供商品、服务或者出租资产而形成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与应收账款相关全部权利及权益的让渡。同时《办法》还严格规定了保理融资中合格应收账款的标准,对未来应收账款、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有价证券付款请求权等几种不合格应收账款进行了定义,明确不得基于以上应收账款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五、《办法》对保理融资业务风险有何控制措施?
考虑到近年保理业务,特别是单保理融资业务发展迅速,《办法》第三章特别对保理融资业务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规范,对融资产品、客户准入、合作机构准入、业务审查、专户管理、融资比例和期限、信息披露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其中,着重对单保理融资提出审慎管理要求,即在审核基础交易基础上,比照流动资金贷款对卖方或买方进行授信全流程管理。同时要求银行严格审核基础交易的真实性,合理评估借款人或借款人交易对手风险,做实风险评价。

六、《办法》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安排如何?
《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财务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保理业务,需参照《办法》执行。《办法》自4月10日印发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