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纳税适用本公告,以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财税〔2009〕69号文件第八条废止。
本公告实施后,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在以后季(月)度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特此公告。
政策解读——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公告的解读
会计处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会计处理 <孙宏伟>
相关政策——
小微企业汇算清缴九项税收优惠政策 财会[2013]24号: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