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6〕166号       1996-09-18

税屋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本文第一条自2006年4月30日起失效。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法规:

一、关于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问题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专用发票“金额栏”逐行或合计行填写的销售额超过了该栏的最高金额单位。凡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的,属于未按法规开具专用发票的行为,购货方取得这种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扣税凭证。【此条款失效】  

二、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