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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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现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依据本通知认定的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胡说财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将非营利法人分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四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条将慈善组织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三类,本条将原“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表述改为“社会服务机构”,和其他法律契合。增加了“宗教院校”,将宗教团体举办的培养宗教教职人员和其他宗教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纳入税收优惠范围。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胡说财税:原规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税务登记所在地人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款和原规定有较大的变化。对用于衡量非营利组织工资水平的“平均工资”作出进一步的明确。一是对“平均工资”的所在地作出进一步明确:“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原规定“税务登记所在地”,实际执行中容易出现分歧。比如某非营利组织在深圳市福田区民政部门登记并在福田区做税务登记,该组织按照福田区的平均工资还是深圳市的平均工资作为衡量标准这容易出现分歧;二是增加了“同行业同类组织”的规定,个人理解应该是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细分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