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条款失效]在调查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中,对纳税义务人收入取得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级地区的,以纳税义务人、中介人居住地税务机关为主,案件涉及地区的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协助。经查证核实后查补的纳税义务人和中介人的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由其向居住地税务机关缴纳入库,其中50%划转给收入取得地的税务机关。
七、[条款失效]关于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扣缴税款的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扣缴或未足额扣缴纳税义务人应纳税款的,根据征收管理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第四十七条的法规进行处罚。纳税义务人在取得所得时,未同时获取完税证明或未获取足额的完税证明,根据通告及有关法规,应在次月七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对不属于代付税款的,在申报的同时还要缴纳税款。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经处理的案件,不再变动;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一律试用本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