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财综[2013]110号                                                    2013-1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发展,提升行业技术装备水平,推动优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做大做强,淘汰落后处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等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已建成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基金补贴范围
  优质处理企业是指再生资源利用领域全国性龙头企业和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大型骨干企业设立的处理企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处理技术设备,具备持续的技术设备研发和创新能力;(二)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无害化资源化深度处理能力,资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环境污染控制标准高;(四)企业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稳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渠道;(六)企业诚信度高,社会信誉良好。
  本通知发布前已建成但尚未纳入相关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优质处理企业,可以向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并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补贴。
  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对提出申请的优质处理企业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提出基金补贴申请的优质处理企业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对达到合格标准的,纳入基金补贴范围。

  二、调整完善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
  对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由相关省(区、市)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本地区规划。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优质处理企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和基金补贴,必须先符合各省(区、市)规划的要求。
  严格控制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优化处理企业结构。除将已获得基金补贴的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外,本通知发布前已经环境保护部备案的各省(区、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规划数量不再增加。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修订本地区规划,淘汰技术设备落后、不符合环保要求、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缺乏诚信和管理混乱的企业,并将优质处理企业纳入规划。
  合理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要切实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审查和许可管理,根据处理企业配备的关键处理设备(如CRT切割机)台数、以每天8小时工作时间为标准,并区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类别,科学合理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确保真实准确,不得虚增处理能力。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要重新核定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并按规定对其换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督促和指导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做好处理能力核定工作,并于2014年1月20日前将重新核定后的本地区处理企业的处理能力报环境保护部和财政部备案。

  三、明确基金补贴企业退出规定
  各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现场检查、驻厂监管、重点抽查、委托专业机构审核、信息系统实时监控等方式,加强对处理企业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审核和环境执法监督。财政部会同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处理企业进行综合评估。在审核监督和综合评估中发现处理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给予基金补贴的资格,并从相关省(区、市)规划中剔除:(一)存在违法经营行为的;(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基金补贴的;(三)非法利用处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拆解产物的;(四)自2014年起,经各级环保部门审核确认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规范拆解处理数量占其申报拆解处理总量连续两年超过5%的;(五)自2014年起,各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年实际拆解处理量低于许可处理能力的20%的,以及资源产出率低于40%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