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通知》(财综字[1999]123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中国精算师(准精算师部分)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同意继续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复函》(财综[2001]86号)以及其他与本通知不符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2015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