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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税总发〔2015〕19号                      2015.2.4

税屋提示——依据税总发[2016]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系统督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16年4月5日起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2月4日

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有关加强督查工作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系统督查。

第三条 系统督查是指为保证党中央和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税务总局重要工作安排的落实及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采取适当形式,对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督促检查。

第四条 系统督查应当以文件规定、会议决定、领导批示为依据,以实现督查任务为目标,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组织安排、领导授权,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系统督查工作由办公厅负责组织协调。办公厅应当加强与督查内审、巡视、干部监督部门以及相关司局的统筹协调,避免重复交叉,以减轻基层负担。

第二章 任务和流程
第六条 根据督查的方式和要求,系统督查主要分为实地督查、案头督查。

第七条 实地督查工作流程一般包括:确定计划、实施准备、现场检查、交换意见、总结汇报、整改反馈等环节。

第八条 确定计划。各司局根据年度税收工作重点任务,向办公厅报送实地督查工作计划,说明需要督查的事项、对象、理由、时间安排等。
办公厅对各司局报送的督查事项进行汇总分析、统筹安排,形成年度督查工作计划,经税务总局领导(以下简称局领导)审定后发布。
年度中间,根据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调整计划。

第九条 实施准备。实地督查开展前,应当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一)拟定方案。办公厅会同相关司局,制定督查方案。一般包括:督查事项、督查对象、督查依据和标准、督查方式、时间安排等。
(二)组建督查组。办公厅根据督查事项和方式,会商相关司局、省税务机关,经局领导批准,抽调人员组成若干督查组,并确定督查组组长。
(三)开展培训。依据督查任务拟定培训内容,汇编文件资料,编印督查工作手册,在开展实地督查前,对督查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讲解业务政策、督查重点、方式方法、注意事项等。
(四)下达督查通知。组织实地督查,应提前向被督查单位下达督查通知(见附件1),告知督查事项、工作安排、督查组成员、需提供的资料和有关要求。根据工作需要,督查通知可以发至各省税务机关。
(五)发布督查公告。根据工作需要,在被督查单位办公楼、网站、办税服务厅显著位置发布督查公告(见附件2),一般包括:督查事项、对象、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广泛征求意见建议。

第十条 现场检查。督查组应当按照督查方案,做好督查工作,主要内容为:
(一)听取省税务机关关于督查事项的工作汇报。
(二)召开不同层级税务机关内部座谈会和纳税人座谈会,围绕督查事项听取意见建议。
(三)查阅被督查单位收发文登记簿、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税收执法卷宗和文书等资料。
(四)查询分析与督查事项有关的信息系统电子文档和数据。
(五)选择部分地市局和区县局,*了解基层工作落实情况。
(六)走访纳税人,征求意见建议。
(七)督查工作中发现被督查单位存在问题的,必要时可以约谈相关人员,进一步了解情况。
(八)现场检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填写督查工作底稿(见附件3)。

第十一条 交换意见。督查组对督查情况进行汇总和分析梳理,评估工作、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并召开会议向被督查单位进行反馈,被督查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