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销售额)×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

总机构汇总的年度应纳税额,为总机构年度内各季度汇总应纳税额的合计数。

第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
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第十五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十六条  总机构应当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次月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认证或者申请稽核比对。

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应当在季度终了后的第一个申报期内申报抵扣。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支机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申报不实的,就地按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发函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八条  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其他增值税涉税事项,按照现行增值税有关政策执行。

附件:
1.航空运输企业分支机构传递单
2.——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

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8号: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政策解读
——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如何计算增值税?<邢国平 杨广水>
之前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84号)[全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