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九条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协议,或者一方当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和解协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裁定终结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届至或者履行条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执行,但符合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执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裁定中止执行;

   (四)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裁定驳回异议;

   (五)和解协议不成立、未生效或者无效的,裁定驳回异议。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本院公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

2018-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