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目前,我国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包括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其中,又以税务师事务所为主。经过近30年的发展,截至2014年底,我国已有注册税务师120,714人,税务师事务所5,422家,包括4.2万执业注册税务师在内的从业人员突破11万人,全行业经营收入超过140亿元,已发展成为继律师、注册会计师之后我国第三大经济鉴证类专业服务行业。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已分别在专门法律中得以明确,建议征管法征求意见稿中对注册税务师及其税务师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使其在开展上述国务院相关法律法规中已明确规定的税务事宜更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征求意见稿中应明确税务鉴证类业务作为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定业务。
  (一)从主体关系看,税务鉴证类业务具有认定、证明的法律属性,涉及三方关系。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代理是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体现的是被代理人的意愿,反映的是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两方关系。《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财税字106号(2013)] 对鉴证服务赋予的定义是: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为委托方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税务鉴证类业务是指具有资质的税务专业服务机构以独立第三方的立场、公正地对涉税事项进行专业鉴定和证明,涉及到纳税人、税务机关和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等三方关系。这也是将税务鉴证类业务作为税务专业服务机构法定业务予以明确的重要理由。

  (二)从职能作用看,税务鉴证类业务涉及三个安全,应该设置行政许可。由于税务鉴证类业务是依法对纳税人纳税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其结果直接影响到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因此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财产安全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

  (三)从监管方式看,税务鉴证类业务难以通过市场调节保证其质量,必须加强行政监管。税务鉴证类业务的质量判断标准,不同于一般的税务代理服务,不能仅用纳税人满意来衡量,而应该以是否符合税法作为唯一标准。因此,如果仅靠市场机制、行业自律等方式来监督其质量,就会出现市场竞争中“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有必要通过严格的行政监管来实现。为了便于对税务鉴证类业务设置行政许可和实现有效的行政监管,建议将这类业务仅赋予有资质的税务师事务所等税务专业服务机构,而不是所有税务代理人。

  综上所述,我们建议通过对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的修订,确立税务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并将税务鉴证类业务作为税务专业服务机构的法定业务。为此,我会针对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提出修改建议,并建议新增第一百二十六条作为第九章“法律责任”的最后条款。(详见附件)

  以上修改建议请予考虑。如有需要,请随时与我会沟通。

  联系人:刘 璐
  电话:(010)68413988-8307    13611200164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下载: doc 文件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5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