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发[1996]261号 1996.5.20
备 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1.1起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和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划分原则
增值税和营业税在征税范围方面的划分原则
混合销售与兼营行为有关流转税政策的历史演变
剪不断理还乱的营业税境内境外劳务的划分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新旧政策变化小结
营业税改革的一种基本原则
建安企业混合销售行为流转税如何缴纳?
理清混合销售前提,谨慎实施税务筹划
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技巧及筹划
流转税新政策中混合销售政策变化分析
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在单位内部相互提供劳务方面的政策变化
也谈“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
掌握原则理解政策—谈企业所得税立法原则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