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号 2015.1.2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及以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1)。
调整内容主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相应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和附3《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中成品油消费税适用税率栏次。
二、纳税人应依据《抵扣税款台账(从量定额征收应税消费品)》数据和库存变动情况,填写纸质《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附件2),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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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5年02月0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适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保证税率调整后纳税申报等工作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对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并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是《公告》明确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份及以后的消费税纳税申报启用调整后的申报表,即《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适用税率”栏次增设调整后的消费税税率。
二是《公告》要求纳税人按照《抵扣税款台账》相关内容及库存变动情况分别填写《成品油库存报告表(所属期2014年12月13日至2015年1月12日)》,作为税款所属期2015年1月的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