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六、培训费用
  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费自理,可由学员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补贴。培训期间发生的其他培训费用由国家会计学院专项经费解决。

  联系电话:
  财政部会计司    01068552544(传真),68553024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02169768710,18121168248

  财 政 部
  2014年3月21日

       附件下载:2014年全国会计领军(后备)人才(企业类)选拔培训申请表 下载: rar 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