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税发[1996]68号      1996.4.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经全国涉外税收工作会议讨论,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抄送: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涉外税收是我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窗口之一,关系到国家权益和国家税收形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将逐步统一,在新形势下给外商投资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纳税环境就更为重要。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高度重视涉外税收工作,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继续按照服务于改革开放、尊重国际惯例和维护国家权益的原则,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涉外税收机构、队伍建设
各地国家税务局原有的涉外税收机构要保持稳定,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充实人员。各地地方税务局可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决定机构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比较多的、涉外税收业务工作量较大的地区,应成立涉外税收机构,配备相应人员,负责涉外税收工作;外商投资企业较少,涉外税收业务不多的地区,可不单独设立涉外税收机构,但应有专人负责涉外税收工作,保证满足涉外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在选拔涉外税务干部时,除了符合税务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要求外,还应注意选用了解国内外税收法律、熟悉国际会计规则、懂外语的业务干部。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现有涉外税务干部,应加强各项业务培训,合理发排、使用,更好地发挥涉外税收干部队伍的作用。

二、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执行统一的涉外税收政策
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增强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涉外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维护我国涉外税收政策的统一性、严肃性,不得超越税法规定自定优惠政策。各地政府、部门超越权限制定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一经发现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得执行,并应立即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上级税务机关应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予以纠正。

三、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减免退税
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减免税、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务必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严密的减免退税申请、报批制度,凡属减免退税项目均应严格依照程序办理。同时,进一步加强减免退税的统计报告工作,对税法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情况、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税款的退还情况、出口免税和退税情况,基层征收部门要分别建立台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建立统计制度,定期汇总上报。各地对新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退税,要严格按照税收政策办理,认真审查核实,杜绝骗取出口退税现象的发生。

四、加强涉外税收征管工作
认真抓好征管资料的基础建设。加强征管资料管理是做好涉外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各地要结合涉外税收特点和所管企业情况,做好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37号文件《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及时做好涉外税收征管资料的移交工作。地方税务局应根据所管税种尽快建立涉外税收资料档案和管理制度。各地国家税务局也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征管资料管理工作。各地涉外税收部门要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活动、税源变化、申报纳税、税款入库的情况,加强对各项征管资料的分析比较,建立和完善涉外税收统计报表制度。
加强对外国企业、外籍个人的税收控管。各地要认真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情况,尤其是不纳税户的情况,逐户进行调查核实,凡属应纳税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征收;对来华时间短、流动性大的外国承包商要从源泉控管入手,可采取税款代扣代缴;对申报收入明显偏低的外籍人员,可采取按职位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离境时,统一实行清税制度或税务担保制度,否则通知边境管理部门限制其出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