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二)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扶持就业创业措施办法,将扶持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信息网络平台,采取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结合当地产业发展和创业项目,出台优惠政策,鼓励有创业要求、具备创业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
  
三、采取有力措施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就业
(一)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等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力度,强化保障措施,按规定为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机会。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特别是中央国家机关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
(三)地方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科学合理拟订安置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下达。退役士兵安排工作任务重的县(市),可以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四)在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要确保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边疆、民族地区乡镇机关招录公务员时,可拿出一定数量的职位,招录符合职位要求、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
(五)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之间公开竞争,用人单位择优招录。确有困难的国有企业,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可适当降低接收比例。
(六)各用人单位要切实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待遇落实,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尽快安排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军龄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组织领导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做到思想上高度重视、工作上落实责任、组织上提供保障,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开展。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机构能力建设,充实力量,履职尽责,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统筹协调作用;要建立政府退役士兵安置部门与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用人计划及相关信息的共享、协调机制。对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成绩突出的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二)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协调配合相关部门,强化分工协作力度;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参与拟订安置计划,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扎实做好退役士兵免费教育培训、考学优惠、就业指导与服务等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安置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要始终不懈抓好拥军爱兵的舆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扬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和在抢险救灾、维稳处突等非战争军事行动中的重大作用,增强全民国防意识,关爱军人,情系国防,定期总结、宣传各行各业优秀退役士兵成才报国先进事迹、各级推动安置工作先进经验、社会各界支持安置工作先进典型,努力营造爱国拥军、关爱士兵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