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国发[2015]2号                         2015.1.3

国办发〔2015〕3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和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5号 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国办发[2015]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7]1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囯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为统筹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囯务院决定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囯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全覆盖、保 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 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 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改革应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既体现国民收入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的要求,又体现工作人员之间贡献大小差别,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二)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按照国 家规定切实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

(三)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合理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待遇水平,切实保 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四)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立足增量改革,实现平稳过渡。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 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 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 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五)解决突出矛盾与保证可持续发展相促进。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量力而行,准确把握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先行解决目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统一的突出矛盾,再结合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坚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关制度和政策。

二、改革的范围。本决定适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 人员。

三、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 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的数额建立基本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 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 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税屋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 确定(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