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行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本公告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相关业务,不作纳税调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后,由于对文件存在不同的理解,因而不同地区的不同企业对该问题有着不同的处理方式,并已进行了相关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2号规定从2013年11月1日起,以前已作税收处理的,可以不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