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租赁企业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8号 2014-03-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3〕108号)的有关精神,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现将有关印花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暂免征收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国务院发布七项政策促飞机租赁业发展
《中国民航报》、中国民航网 记者曾晓新 报道:日前,记者获悉,国务院办公厅已在2013年底出台《关于加快飞机租赁业发展的意见》。该《意见》旨在通过七项政策措施的实施以及“三步走”战略,加快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使我国在2030年前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业的重要聚集地。
飞机租赁作为支撑航空业发展的生产**业,是航空制造、航空运输、通用航空及金融业的重要关联产业。但由于起步晚、内外部条件不完善,我国飞机租赁业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存在企业核心竞争力不足、政策措施不完善、产业联动不强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推动实施“大飞机”战略和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航空服务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国务院专门出台了此项《意见》。
《意见》认为,今后10年~20年是我国大飞机市场开拓和航空制造业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飞机租赁业发展的黄金时期。因此,在《意见》中提出,要从现在开始到2030年,即在2015年前,2015年~2020年,2020年~2030年这3个时间段里,通过“三步走”战略,不断营造有利的政策环境,加强政府引导,支持飞机租赁企业发展国内国际市场,打造飞机租赁产业集群,使我国成为全球飞机租赁企业的重要聚集地。
为促进飞机租赁业健康发展,《意见》明确了改进购租管理、加大融资力度、完善财税政策、开拓国际市场、加强风险防控、完善配套条件、支持先试先行等七项政策措施。
在《意见》中,特别明确了允许飞机租赁企业直接订购进口飞机,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对企业订购和进口国外飞机进行独立审查并办理相关手续。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暂定5年内免征飞机租赁企业购机环节购销合同印花税。
为拓宽飞机租赁企业的资金筹措渠道,《意见》指出,支持符合条件的飞机租赁企业可通过发行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以及资产证券化等措施筹集资金,鼓励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和保险资金等各类资金进入飞机租赁业。
《意见》提出,要大力发展配套专业服务,加快建立和拓展飞机交易市场,鼓励飞机租赁企业开展国产飞机租赁业务。
《意见》还指出,要充分发挥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和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初步形成的产业优势,研究探索三地飞机租赁企业提取风险准备金等多方面政策措施,并鼓励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先行先试。
多位专业人士告诉记者,在《意见》出台前,国家发改委就进行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因此《意见》涉及政策站位高,措施实在,考虑全面,给飞机租赁企业发展带来了实质性利好,下一步期待有关部门就该《意见》能够出台细则,制定更为具体的措施支持飞机租赁企业的发展。“比如,《意见》鼓励飞机租赁企业在香港设立专项公司,拓展海外市场,提高国际化水平。但要真正做到这一点,还需要银监会等部门就此进一步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位业内人士对记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