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公告,其免抵退税申报仍按原办法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等文件与本公告相冲突的内容同时废止。 

附件:
1.出口企业信息查询申请表 下载: xls 文件
2.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 下载: xls 文件 

总局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1号: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