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6-09-14 发文字号: 财税字[1996]74号
近期,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二、骨粉,鱼粉按照"饲料"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