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持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征管政策的一致性,便于企业所属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的管理,参照国税函[2010]184号文件的规定,明确了邮政企业的所得税征管办法。同时公布其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
相关政策——财税[2013]8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办金融和速递物流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