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监狱、劳教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发文字号:财税字[1996]46号 发文日期:1996-07-25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财法字[1999]57号)本文自1999.07.19日起废止。
为支持监狱、劳教事业的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监狱、劳教企业1996年、1997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全部产权属于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即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监狱、劳教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直属的劳改、劳教企业,在1997年底以前,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劳教局,各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劳教局以及地市监狱、劳教单位兴办的不属于监狱、劳教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如为安置本系统家属、子女兴办的服务公司、商店等)仍按法规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监狱、劳教系统所属企业与外系统合资兴办的联营企业,按法规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挂靠监狱、劳教系统但没有产权关系的其他企业,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监狱、劳教系统企业免征的所得税税款,各地财政、税务机关应加强监督,保证将免征税款的资金全部用于发展监狱、劳教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