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18]16号

银发[2016]30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为进一步推动落实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便利个人Ⅱ类银行结算账户、Ⅲ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Ⅱ、Ⅲ类户)开户

  (一)2018年6月底前,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应当实现在本银行柜面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直销银行、远程视频柜员机、智能柜员机等电子渠道办理个人Ⅱ、Ⅲ类户开立等业务。2018年12月底前,其他银行应当实现上述要求。

  (二)个人通过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验证方式登录电子渠道开立Ⅱ、Ⅲ类户时,如绑定本人本银行Ⅰ类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Ⅰ类户)或者信用卡账户开立的,且确认个人身份资料或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开立Ⅱ、Ⅲ类户时无需个人填写身份信息、出示身份证件等。

  银行电子渠道采用的数字证书或生成电子签名过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金融电子认证规范(JR/T0118-2015)等有关规定。

  (三)银行在为个人开立Ⅰ类户时,应当在尊重个人意愿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引导个人同时开立Ⅱ、Ⅲ类户。

  (四)银行为已经本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且留存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资料的个人开立Ⅱ、Ⅲ类户时,如个人身份证件未发生变化的,可复用已有留存资料,不需重复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者影像等。

  (五)银行为个人开立Ⅲ类户时,应当按照账户实名制原则通过绑定账户验证开户人身份,当同一个人在本银行所有Ⅲ类户资金双边收付金额累计达到5万元(含)以上时,应当要求个人在7日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影印件或影像,登记个人职业、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地址、证件有效期等其他身份基本信息。个人在7日内未按要求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信息的,银行应当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同一银行法人为同一个人开立Ⅱ类户、Ⅲ类户的数量原则上分别不得超过5个。

  二、关于Ⅱ、Ⅲ类户使用要求

  (一)银行应当基于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创新,打造多元化非现金支付方式,提升便民支付水平。积极引导个人使用Ⅱ、Ⅲ类户替代Ⅰ类户用于网络支付和移动支付业务,利用Ⅱ、Ⅲ类户办理日常消费、缴纳公共事业费、向支付账户充值等业务。

  (二)Ⅱ、Ⅲ类户可以通过基于主机卡模拟(HCE)、手机安全单元(SE)、支付标记化(Tokenization)等技术的移动支付工具进行小额取现,取现额度应当在遵守Ⅱ、Ⅲ类户出金总限额规定的前提下,由银行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和交易情况自行设定。

  (三)Ⅲ类户任一时点账户余额不得超过2000元。

  (四)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为个人新开立Ⅲ类户后,通过绑定账户转入资金验证的,可以接收非绑定账户小额转入资金;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为5万元。本通知印发之日前,银行非面对面为个人开立的Ⅲ类户,个人已通过绑定账户向该Ⅲ类户转入资金的,经本人同意后,银行可为该Ⅲ类户开通非绑定账户入金功能,账户限额按本通知管理。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新开立的Ⅲ类户,消费和缴费支付、非绑定账户资金转出等出金日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2000元,年累计限额合计调整为5万元。

  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经银行面对面核实身份开立的Ⅲ类户,可按照原限额管理。同一家银行通过电子渠道非面对面方式为同一个人只能开立一个允许非绑定账户入金的Ⅲ类户。

  (五)银行可以向Ⅲ类户发放本银行小额消费贷款资金并通过Ⅲ类户还款,Ⅲ类户不得透支。发放贷款和贷款资金归还,应当遵守Ⅲ类户余额限制规定,但贷款资金归还不受出金限额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