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3]147号 2013.9.26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3年9月1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局,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3年9月26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
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试验区”)是*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实行更加积极主动开放战略的重要举措。试验区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更加*参与国际竞争、全面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使命,是国家战略需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对推动试验区建设,实现以开放促发展、促改革、促创新,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精神和试验区的实际需要,本着改革创新、先试先行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优化试验区营商环境
(一)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其他公司试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试行认缴登记制后,工商部门登记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即公司注册资本),不登记公司实收资本。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应当将股东认缴出资额或者发起人认购股份、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司股东(发起人)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规定;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及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
(二)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外,在试验区内试行“先照后证”登记制度。试验区内企业向工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经营项目涉及企业登记前置许可事项的,在取得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申请从事其他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及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三)试行年度报告公示制。试验区内试行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四)试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在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以及在试验区内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不再受现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限制,同时取消对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审批和设立分支机构的审批,改为备案制;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需要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变更广告经营范围和变更注册资本的,无需另行报批,改为备案制,可直接办理企业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