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1]42号          2011-09-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统计局要切实做好全国服务业统计的组织领导,加强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服务业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进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抓好监督检查,确保工作落实。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认真贯彻本通知要求,扎实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能力和统计数据质量。

国务院办公厅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部署和要求,尽快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现就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发展规模、效益、地区分布和行业分布情况,科学制定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管理水平,实现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通过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基本**清了我国服务业的总量、结构和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制定了服务业统计相关的国家标准,并在重要的服务业领域陆续建立了比较健全规范的常规统计制度。但是,我国服务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晚,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统计基础比较薄弱,统计范围覆盖不全,统计调查制度有待完善,在资料报送、信息共享和数据发布等方面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间协调合作机制,与服务业快速发展的形势不相适应,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要求不相适应。必须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服务业统计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

二、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精神,针对服务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整体设计、规范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建设,全面提升服务业统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努力适应科学发展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需要。

(二)主要原则。

为保证服务业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保持与其他专业统计数据的协调和统一,服务业统计应贯彻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统一要求,坚持“在地统计”、“权责发生制”和“市场价格估价”等原则。

“在地统计”原则是指根据统计单位的常住地确定其统计归属地,即一个统计单位在我国境内设立生产经营场所,并长期(一年及以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其生产经营活动发生地进行统计。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根据交易活动发生时间确定统计的报告期。企业(单位)财务统计指标的报告期确定,原则上应与其执行的会计制度保持一致。

“市场价格估价”原则是指根据交易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进行统计。没有货币支付行为的交易,按市场上同类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格或按所发生的实际成本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