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35号                     2009-03-08

人社监司便函[2015]4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
随着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推进,企业年金工作有了新的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服务不到位、管理费收取混乱,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等问题。为规范管理行为,实现有序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促进企业年金市场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职责提供基本服务,确保服务质量。在此基础上,可根据企业需求和业务需要,积极探索新的服务项目,为企业和职工提供更多的服务。各类服务项目的周期、频次、数量、价格等,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无规定的,按相关行业通行的规则办理,或有关各方通过协商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信的原则,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合理确定服务价格,获取
应得报酬。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业内通报或向社会披露、暂停接收新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直至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等措施:
(一)对服务内容、基金收益等采用虚假宣传、违规承诺等手段,欺骗或误导客户;订立相对于合同期明显不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其他管理机构开展业务;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他管理机构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其他管理机构同意,披露、使用其商业秘密等。

(二)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承诺向客户提供服务,或以向客户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以折扣、折让或管理费返还等形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或提高管理费用;向企业或经办人员支付或收取合同约定以外的不正当费用;以各种名义向客户收取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管理费用等。

(三)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向监管部门备案、报告,接受监督、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和管理费收取信息等。

三、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对企业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进行纠正或作出相应处罚:
(一)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零收费或低于成本的价格签订管理合同。

(二)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折扣、折让等形式变相少付管理费用;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以阴阳合同、补充合同等形式变相降低管理费用;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偿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计算机软硬件系统和承担相关费用,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承担企业招标费用、违规承诺收益、交纳收
益保证金、减免或返还管理费,以及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利用所管理的其他资产为企业年金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三)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向监管部门备案、报告,接受监督、审计过程中,提供虚假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信息或管理费支付信息;干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按照管理合同开展正常的管理活动。

四、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公司、信用评估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受企业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委托,从事企业年金方案设计、咨询、评估等业务,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职业准则和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对开展企业年金业务中介机构的下列行为,将视情况采取监管谈话或出具书面整改意见书、向社会披露直至禁止其从事企业年金基金中介服务业务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