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发布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全文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6号 2011-1-26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进境物品进口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委会[2016]2号)
税屋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4月8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月27日起,对进境物品税税目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中原归入税号2的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等信息技术产品和照相机归入税号1中,税率相应地从20%降到10%.
二、将原归入税号2中的“摄像机”更名为“电视摄像机”,税率维持不变。
三、调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见本公告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海关总署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进口税率表(2011年修订)
税号税率(%)物品名称110书报、刊物、教育专用电影片、幻灯片、原版录音带、录像带、金、银及其制品、计算机,视频摄录一体机,数字照相机等信息技术产品、照相机、食品、饮料、本表税号2、3、4税号及备注不包含的其他商品。220纺织品及其制成品、电视摄像机及其他电器用具、自行车、手表、钟表(含配件、附件)33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450烟、酒、化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