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983号 2008.12.1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2月1日起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的请示》(沪地税地[2008]7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扣收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由各证券公司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代为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应加盖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章戳。
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视同为纳税人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
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
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你局自行决定。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2014年10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为妥善解决证券市场创新业务带来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税收票证管理问题,同时,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保障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知情权和取得完税凭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相关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一直由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其中,对于集中交易过户业务扣缴的印花税,税务总局2008年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纳税人提供证券交易印花税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983号)中明确,各证券公司应当在给交易者开具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以下简称交割单)中注明扣收税款的金额,注明已扣收税款信息的交割单可以视同为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完税凭证,纳税人需要另外再开具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由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或由纳税人凭交割单向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开具。上述规定执行后,较好地方便了投资人在办理交易业务的同时取得完税情况的证明。
对于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一直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为了最大限度地方便投资人办理相关业务及其涉税事宜,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务总局决定对非集中交易过户业务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完税凭证开具工作,参照集中交易过户登记业务相关方式办理。
二、《公告》出台的制度依据是什么?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和《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根据纳税人的要求,应当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但是,扣缴义务人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以不再开具该缴款书,纳税人如果仍需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三、纳税人如何知晓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
依据《公告》的规定,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收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应当在证券公司给参与集中交易的投资者开具的交割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证券公司给办理非集中交易过户登记的投资者开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中注明应予扣收税款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交割单、确认书应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纳税人通过交割单、确认书上注明的计税金额、税率和扣收税款的金额,可以清楚地了解所办证券交易过户业务的完税情况,交割单、确认书可以作为纳税人已完税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