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科技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通知

国科发高[2013]595号                                                      2013.9.29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关于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从事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企业,按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另行发文。

       后续政策——
       国科发火[2014]20号 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通知

  解 读——
  中关村相关负责人介绍,现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不太适应文化领域企业的特点。“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范围一旦认定,结合其他评定标准,文化企业将有一套有针对性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从而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享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等先行先试政策。
  
  据了解,国务院办公厅此前印发的《文化体制改革中支持文化企业发展的规定》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印发的《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然而,由于文化产业涉及面广,“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的具体范围尚未明确,上述政策难以落实。为增强可操作性,确保政策真正落实到位,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此次联合发文确定在中关村开展确定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范围的试点,进一步支持中关村文化产业的发展。

        相关法规——
        财税[2013]7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表1 中关村示范区先行先试税收优惠政策(老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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