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1.办理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认定的书面申请(加盖单位公章);
2.原《征免税证明》第三联(进口单位留存联)复印件;
3.经海关和国库经收处(银行)盖章的《海关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复印件;
5.相关货物进口环节增值税未予抵扣证明;
6.办理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减免税审批申请所需材料等。

(三)主管海关受理上述申请并经审核符合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税条件的,出具《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符合免税条件认定证明》(格式详见附件,以下简称<免税认定证明>)。
(四)外资研发中心凭主管海关出具的《免税认定证明》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八、在2010年12月31日前经有关审核部门认定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应于2011年6月30日前向海关申请办理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审批或免税认定手续,并在《征免税证明》或《免税认定证明》的有效期内向原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退保或退税手续。
在2010年12月31日前按照规定向有关审核部门提出资格审核申请但有关审核部门在2011年1月1日以后才给予资格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在获得资格认定3个月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其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免税审批、免税认定及退保或退税手续。

九、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适用《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政策本应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国家有关部门在清理“十一五”末到期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时建议保留此项政策继续执行,目前正在向国务院报批过程中。鉴此,对于已经有关审核部门按照规定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有关海关可凭相关外资研发中心提供的税款担保先予办理货物放行手续,待国务院批复后,再按总署通知办理征免税等相关手续。

十、本通知内容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内容通知相关外资研发中心。此前各关已按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办理了退保或退税手续的,有关手续继续有效,无需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

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符合免税条件认定证明(格式)


编号:


(外资研发中心):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及相关规定,你单位提交的免税认定申请(《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征免税证明》编号,《海关专用缴款书》编号,经审核,口全部商品/o其中第_项商品符合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条件。

请你单位在有效期内持凭本认定证明到进口地海关办理有关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

海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认定证明有效期:自签章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
2.认定证明一式三联,第一联由主管海关留存,第二联由申请单位交由进口地海关办理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第三联由申请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