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缴库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08]379号 2008.12.23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的缴库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待缴库税款收缴管理办法》(银发[2005]387号文印发)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境外纳税人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业务的地区,由当地国库部门商税务部门、财政部门,采取适当方式,选定一家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缴库业务。在没有具备结售汇业务资格商业银行或国库由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的地区,由上级国库和相关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协助确定指定银行。指定银行办理国外汇款缴纳税款业务比照国库经收处业务管理。
二、境外纳税人拟采用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税款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通知纳税人准确填写汇款凭证各项要素,将税款通过指定银行汇入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其中,收款行填写指定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账号分别填写收款国库名称以及国库设置的“待缴库税款”专户账号;汇款用途(附言)必须注明纳税人名称、税务机关名称和税种。
三、指定银行收到国外汇款方式缴纳的税款并根据当日外汇买入价办理结汇后,于当日、最迟次日上午通过“待结算财政款项”科目将税款资金划转收款国库“待缴库税款”专户,划款时应注明汇款用途(附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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