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努力实现企业家的胜诉权益。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加快企业债权实现。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同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对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要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故意规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要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七、切实纠正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对于涉企业家产权错案冤案,要依法及时再审,尽快纠正。准确适用国家赔偿法,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公正高效审理涉及企业家的国家赔偿案件,加大赔偿决定执行力度,依法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不断完善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司法政策。进一步加快“智慧法院”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调研涉企业家案件的审判执行疑难问题,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加大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工作力度,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在制定有关司法政策、司法解释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家的意见、建议。
九、推动形成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通过公开开庭等生动直观的形式,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的方针政策。持续强化以案释法工作,及时公布一批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推动形成企业家健康成长良好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
十、增强企业家依法维护权益、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秩序、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积极引导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恪尽责任,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切实将依法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工作落到实处。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的,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7年12月29日
廖仕梅点评——
本通知提到了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被随意扩大适用的问题,却没有提同样被随意扩大适用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也希望在《通知》颁发之后,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能想到企业家对国家做出的重大贡献,在办案时谨慎而为,无辜的企业家不再被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全面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面临的不仅是实际税负的加重,更大的风险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该罪为重罪,虚开金额50万元以上即可判处无期徒刑,入刑门槛也低,虚开金额1万元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可何为虚开,什么情况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别说企业家们搞不明白,就是专门研究税法和刑法的专家,以及手握生杀大权的法官也没有统一意见。因为刑法对于什么是虚开没有定义。从而导致现实中一些主观上没有恶意,客观上对国家增值税没有造成损失的开票行为,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旦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企业家往往被处以重刑,企业在一夜之间倒闭。
《通知》规定,“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同理,对于纳税人开具的发票与交易事实不符,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对国家增值税造成损失,主观上有骗逃增值税目的的,则不应该作为刑事案件处理。因为古今中外的刑法都不愿把一个在思想上不需要改造,对他人、社会没有危害的人打入监牢。假如认为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对,不给点惩罚不行,那税务机关可以拿起《发票管理办法》,给他一个税务行政处罚。而不要一旦见到纳税人有点不对,就苛以重刑。
《通知》规定,“加大对企业家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企业家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税法较其他法律具有更强的专业性与综合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不仅涉及到税法问题,还涉及会计、民商法、刑法等众多领域,市场交易形式复杂多变,税收规范性文件日新月异,如何正确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企业家来讲,是一个非常专业的实务问题,税务机关应当组织企业家参与培训,有效防范涉税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