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答: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考虑到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主要涉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销赃等问题,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旧电器电子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标以及管理的内容,有很大差别,因此,条例未规定旧货管理的内容,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问:为什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目前已经自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回收渠道,包括销售(以旧换新)、维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统等多条渠道。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对废旧物资回收予以引导和规范。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
  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应当予以规范。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关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的具体条件有: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符合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一个从分散拆解处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业化集中处理的过程,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体健康、技术和工艺要求等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问:什么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为什么要规定这项制度?
  答: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二是,为推动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激励措施。三是,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生产者也是通过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