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按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无论是否为法人单位)发生应税行为的,为营业税纳税人。政策规定明确,无需再次明确。
三>是关于放宽房地产相关税收政策,取消现行个人购买住房中缴纳营业税的“二年期”和“140平方米”的限制条件问题。
目前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税政策是国家为宏观调控房地产市场、经国务院批准的政策,税务总局无权修改。
四>是关于运输业务分包、建筑工程分包、旅游、广告等应税劳务营业税差额征收管理较难把握问题。
由于目前营业税差额征税的行业较多,各行业允许扣除的项目及行业特点各不相同,税务总局在修订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过程中已经增加了有关扣除票据的要求,目前正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差额征税的管理问题。
五>是关于建议将外地户籍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纳税地点界定为劳务发生地问题。
运输劳务的劳务发生地可能为多个省(市),因此,如将外地户籍车辆运输劳务的纳税地点确定为劳务发生地,可能带来一项劳务多个纳税地点的问题,容易导致税企矛盾和税源争抢现象。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
一>是关于确定最低应税所得率在非法人所在地预征所得税,回总部汇算清缴,财政不再另行分配问题。
按照目前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有关规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的税款是按照财预[2008]10号国税发[2008]28号文件的规定,由总机构按各分支机构三项因素所占权重和比重进行分配的。如果改变这种做法,必须修改上述两个文件。而采取现行做法,是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法人所得税的精神,并经过反复研究制定的,目前总体执行情况稳定,暂不宜改变。对于你们反映的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加强各地税务机关信息沟通,由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及时足额分配,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总分机构汇总纳税信息平台”加以解决。

二>是关于专门制定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问题。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特殊性,税务总局已召集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座谈、讨论,并进行了调研,现正着手起草相关的管理办法。

三>是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是否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予以明确问题。
根据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属于财政性资金继续给予免税,并明确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属于财政性资金范围。
因此,福利企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继续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