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五)自2009年8月1日起,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发生的外汇收付款应按照本通知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六)境内非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居民所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业务暂不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三、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外所发生的收付款应当申报在“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的相应项目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与境内所发生的收付款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四、境内非居民之间通过境内银行办理的收付款业务无需进行国际收支统计间接申报。

     五、本通知中所提及的“非居民”和“居民”包括机构和个人。“境内非居民”是指通过境内银行办理收付款业务的非居民,包括按照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开立账户的非居民。

     六、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应在收到本通知后,及时转发给辖内中心支局、支局,以及地方性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外资银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联系电话:010-68402373,68402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