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四章 补贴资金来源、拨付及清算

第十条 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有关规定,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十一条 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试点省市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试点省市财政负担20%。

第十二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收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尽快落实地方应负担的补贴资金,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补贴资金预算分解文件,并根据预算文件,按需求进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补贴资金。实施过程中,如实际需支付补贴资金超预算,由试点省市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第十三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财政部进行审核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试点省市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资金使用的管理,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

第十五条 试点省市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回收企业、拆解处理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行为,保证财政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对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要根据《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除追缴补贴资金外,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附件:

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标准表

品种

规格

标准(元)

150公里以内

151公里以上(含)

电视机

CRT电视

显示屏21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1吋以上

30

40

平板电视

显示屏25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25吋以上

25

35

电冰箱

容积220升及以下

30

40

容积220升以上

40

50

洗衣机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30

40

洗衣量5公斤以上

40

50

空 调

窗式空调

20

30

挂壁式空调

30

40

柜式空调

40

50

电 脑

显示屏14吋及以下

20

30

显示屏14吋以上

25

35

     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下载: xls 文件   
    财建[2010]44号 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