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外汇管理按照本指引执行。
第十四条 违反本指引规定的,由外汇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本指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2013 年9 月1日起施行。之前规定与本指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指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