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银发[2013]168号                                                  2013-7-5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进一步提高跨境人民币结算效率,便利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结算,现就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一)境内银行可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凭企业(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除外)提交的业务凭证或《跨境人民币结算收/付款说明》,直接办理跨境结算。
  (二)企业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资金需要自动入账的,境内银行可先为其办理入账,再进行相关贸易真实性审核。
  (三)鼓励境内银行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境内银行可开展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
  (四)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内的企业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境内银行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海关总署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银办函〔2012〕381号)确定的原则,严格进行业务真实性审核。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将在本地区注册的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发送给辖区内银行内部使用。

  二、关于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境清算业务
  (一)银行卡人民币账户内交易的跨行跨境清算业务,应由在境内设立的具有人民币业务资格的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下简称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境外人民币业务清算行或境内代理银行渠道办理。
  (二)在境外使用境内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现钞后,境内发卡银行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以人民币或外币与境外收单机构清算。
  (三)在境内使用境外银行发行的银行卡的人民币账户消费或提取人民币现钞后,境内收单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清算,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应以人民币与境外发卡银行清算。
  (四)银行卡人民币账户跨行跨境清算业务涉及的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由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通过其境内结算银行统一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报送。
  (五)银行卡人民币跨境清算业务按上述规定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8号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和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4〕254号)第三、四、十七条关于个人人民币银行卡清算事宜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

  三、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一)境内非金融机构可向境内银行申请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结算业务。具有股权关系或同由一家母公司最终控股,且由一家成员机构行使地区总部或投资管理职能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可使用人民币资金池模式向境内银行申请开展人民币资金池境外放款结算业务。
  (二)境内银行应在认真审核境内非金融机构提交的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申请材料后,为其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等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人民币境外放款。
  (四)境内非金融机构向境外放款的利率、期限和用途由借贷双方按照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
  (五)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