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法规

第十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预算年度收支增减因素、以前年度资金结转结余、人员和资产等状况,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单位预算。

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年度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计划和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按照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门,下同)。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

第十二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
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三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和绩效考评等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决算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第十五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对财政部门批复调整的事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的填报、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七条  收入是指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开展广播电视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播出、传输、接收、监测等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十九条  事业收入包括:   
(一)广告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因播出、刊登广告收取的收入。   
(二)收视费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收取的电视节目收视费收入。   
(三)节目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销售节目取得的收入。   
(四)合作合拍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与国内外单位和机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或合拍影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五)节目制作和播放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其他单位制作和播放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六)节目传输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为用户传送广播电视节目取得的收入。   
(七)技术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对外提供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翻译服务、信息服务、计量检测、设备技术安装和维修等取得的收入。   
(八)其他事业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除上述各项收入以外的收入,包括培训收入、门票收入等。

第二十条  经营收入包括:   
(一)销售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销售商品取得的收入。   
(二)经营服务收入,即广播电视事业单位非独立核算部门对外提供经营服务取得的收入。